【白沙泉商学院】对赌协议的成与败,听听法律专家怎么说
2020-07-31
2020年7月31日,白沙泉商学院成功举办线下活动,浙江省并购联合会法专委执行主任、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晟杰带来了“股权投资的对赌机制法律实务”的专题分享。活动现场,张律师与嘉宾进行了积极的对话互动,气氛活跃。
张晟杰律师分享

现场沟通交流
对赌机制又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即,通过条款的设计,约定融资方(通常为标的公司及/或其股东)向投资方(包括收购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或目的(如在约定时限内上市、净利润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等),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重大违约、丧失某些业务资质等)时,对投资价格(标的估值)进行调整或确保投资方提前退出。 常见的对赌形式有现金补偿、股权比例调整、股权回购和分红比例调整4种。关于对赌机制的司法判例,此次分享解读了海富、山东瀚霖、四川瀚霖、华工四个案例,分析在与股东对赌或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的若干种场景。一般来讲,对于股东的对赌有效,但对于目标公司的对赌则不一定。如果是现金补偿方式,需审查公司是否有利润,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或相关协议,才可判定对赌协议有效。如果是股权回购方式,则需要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才可判定对赌协议有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对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效力确立了处理规则,即,能否判决强制履行,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
依据经验分析,总结出对赌协议最好的方式:股东回购、目标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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